- 夏光;
"十二五"及今后时期,绿色贸易转型是我国实现绿色经济转型的重要优先领域,是缓解对外贸易发展资源环境压力,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十二五"环保目标实现的重要途经。本文在反思传统贸易发展方式基础上,提出实现从"以环境输出为特征"到"以生态修复为使命"的绿色贸易转型,是我国未来贸易发展长期而艰巨的使命和任务;并在进一步梳理"十二五"绿色贸易政策空间基础上,揭示出"环境输出"向"生态修复"环境友好型贸易发展方式转变,成为绿色贸易转型的重要战略取向。
2011年03期 v.36;No.647 9-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0K] [引用频次:12 ] |[下载次数:246 ] - 原庆丹;胡涛;吴玉萍;李丽平;毛显强;沈晓悦;俞海;庞军;涂莹燕;
绿色贸易转型政策框架,是指一切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同时缓解贸易资源环境代价和改善环境质量的贸易手段和措施构成的政策集合体系。本文基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与贸易专家组(以下称专家组)多年研究探索基础上,依据贸易政策理论,构建促进绿色贸易转型的政策框架,梳理出主要绿色贸易手段的政策矩阵,并顺应"十二五"贸易政策取向和国家"十二五"环保规划目标,提出相应的重点政策建议:一是绿化海关进出口产品目录,进行产品环境分类管理;二是制定实行以征收出口环节的环境关税为主导的绿色贸易政策;三是对生态标志产品实施出口退税差别税率政策;四是推行鼓励进口替代政策,促进节能减排;五是及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防范外商直接投资西部转移的环境风险;六是制定企业境外投资国别指导目录,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延伸至境外投资项目;七是健全进口废物贸易政策,有效防范废物贸易环境风险;八是适度提高人民币汇率,促进绿色贸易转型。
2011年03期 v.36;No.647 13-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0K] [引用频次:19 ] |[下载次数:513 ] - 胡涛;吴玉萍;庞军;郭红燕;宋鹏;
入世十年来,我国对外贸易迅猛发展,贸易价值量取得巨大顺差,但其背后却孕育着巨大的资源环境逆差。本文通过建立贸易的环境核算方法,运用我国"能源-经济-环境"投入-产出及CGE模型分析了2002、2005、2007年的投入产出表,对进出口产品虚拟污染物进行定量核算,衡量入世十年我国对外贸易的宏观环境影响。研究表明,入世十年来,我国净出口产品虚拟SO2排放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1/4;净出口产品虚拟CO2排放占全国排放总量超过30%;净出口产品COD排放占全国排放总量的20%以上。在不采取其他措施的情况下,我国在未来20年仍将处于巨大的贸易环境逆差之中。
2011年03期 v.36;No.647 20-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1K] [引用频次:12 ] |[下载次数:391 ] - 庞军;胡涛;郭红燕;曹春苗;
改革开放以来,出口导向型的增长模式在拉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对资源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转变外贸发展模式、实现绿色贸易转型已经成为"十二五"贸易发展的重要方向。本文设计了绿色贸易转型的快速转型、中速转型与慢速转型三种具体方案,并运用中国"能源-经济-环境"CGE模型,在对2010-2020年期间中国对外贸易引致的进出口虚拟碳排放量、进出口虚拟SO2排放量、进出口虚拟COD排放量模拟计算的基础上,考察了不同转型方案对经济产生的影响及其减排效果。研究结果表明,快速、中速和慢速转轨方案对宏观经济指标的影响均较小,但快速和中速转轨方案对少数几个部门出口影响较大,三种转轨方案均能在方案既定的时间内实现贸易的环境平衡。
2011年03期 v.36;No.647 25-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99K] [引用频次:9 ] |[下载次数:275 ] - 李丽平;毛显强;
许多国家正将主要经贸政策重点转向自贸区,环境与贸易成为自贸区谈判的重要内容。我国应该抓住自贸区环境服务贸易谈判的重要机遇,加快中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及环境服务业战略转型。当前需要:加强自贸区谈判对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研究,解决战略转型的可持续性问题;加强不同环境服务分类影响研究,解决战略转型的对象问题;实施国内环境服务企业的"走出去"战略,解决战略转型的途径问题;加快环境服务业发展和战略转型的法规和政策体系建设,制定针对国内环境服务企业的扶持战略,解决战略转型的保障问题。
2011年03期 v.36;No.647 31-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0K] [引用频次:4 ] |[下载次数:584 ] - 吴玉萍;胡涛;毛显强;宋鹏;
贸易政策对环境存在着正面或负面影响。初步定性判断,我国参与的各区域经济贸易合作将对我国环境产生一定影响。为此,本文在紧密跟踪参与WTO及其他环境与贸易谈判进程支持我国谈判的同时,创新性开展贸易政策环境影响方法初步探讨。研究表明:贸易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以外促内的重要环境管理手段,而研究编制我国贸易协定环境影响综合评价技术导则是我国目前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建议,第一,我国应深入开展贸易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理论与实践研究,为进一步实施贸易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供政策依据。第二,环保部门应该尽快研究编制我国自贸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为推进政策环评提供技术准备,为修改《环评法》和政策环评作技术储备。第三,借助于自贸区环境部长级会议机制,进一步推进与各成员国之间经济贸易与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第四,构建我国自己的绿色贸易保障体系,防止国外污染向我国转移,维护我国国际环境形象。
2011年03期 v.36;No.647 35-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0K] [引用频次:18 ] |[下载次数:481 ] - 万怡挺;马建平;
世贸组织多哈谈判异常艰缓,虽已历时十年但结束仍遥遥无期。在此形势下,为避免多哈回合彻底失败,世贸组织打算推动早期收获谈判,其中环境议题是最可能为各方接受的议题之一。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是目前世贸组织贸易与环境特会(CTESS)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谈判重心,虽然成员在自由化方式、单一和多用途、特殊和差别待遇等问题上存在分歧,但早期收获谈判若能成功,仍可期望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将率先实现。为此,我国应及早做好应对准备,目前应拟订对己有利的环境产品清单,摸清环境产业和企业的发展状况,加强相关研究工作。
2011年03期 v.36;No.647 41-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94K] [引用频次:9 ] |[下载次数:446 ] - 孙晓丹;贲越;
世界贸易组织(WTO)多哈谈判异常艰缓,虽已历时十年但仍距结束遥遥无期。在此形势下,为避免多哈谈判彻底失败,世贸组织拟把原来"一揽子承诺"的谈判模式转向"早期收获"模式。2011年4月21日世贸组织总干事拉米和各谈判组主席发布了关于多哈回合启动十年来各议题谈判的报告和现有谈判案文。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选择其中一些比较重要的案文和报告译出。这些案文和报告是多哈回合谈判十年来的一个全面回顾,期待着为国内学者深入开展相关研究提供基础背景和相关信息。本译文是WTO总干事拉米在2011年5月31日贸易谈判委员会会议上的报告。
2011年03期 v.36;No.647 44-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30K] [引用频次:3 ] |[下载次数:106 ] - 李琦;魏子洁;贲越;
世界贸易组织(WTO)多哈谈判异常艰缓,虽已历时十年但仍距结束遥遥无期。在此形势下,为避免多哈谈判彻底失败,世贸组织拟把原来"一揽子承诺"的谈判模式转向"早期收获"模式。2011年4月21日,世贸组织总干事拉米和各谈判组主席发布了关于多哈回合启动十年来各议题谈判的报告和现有谈判案文。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选择其中一些比较重要的案文和报告译出。这些案文和报告是多哈回合谈判十年来的一个全面回顾,期待着为国内学者深入开展相关研究提供基础背景和相关信息。本译文是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主席Manuel Teehankee大使向贸易谈判委员会(TNC)的报告。Report by the Chairman of 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in Special Session,Ambassador Manuel A.J.Teehankee,to the Trade Negotiations Committee(TN/TE/20,2011/04/21;http://docsonline.wto.org)
2011年03期 v.36;No.647 46-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8K] [引用频次:4 ] |[下载次数:263 ]
- 代杰;
环境损害是环境污染或破坏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根据损害对象不同,环境损害可以分为环境人身损害、环境财产损害和环境自身损害。我国环境损害相关立法忽视了对环境自身损害的救济,并且没有区分环境人身损害与环境财产损害。应当确立环境损害责任的三元立法,原因在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应当救济,而传统环境侵权法难以实现。环境人身损害与环境财产损害具有不同性质,应当实施不同的规则,而且确立环境侵权的二元规则,更加有利于对人身权的救济。环境损害责任三元立法的内容是:首先确立造成环境自身损害应当承担责任,责任内容为过错责任。其次将环境侵权分为环境人身损害和环境财产损害,环境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环境财产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011年03期 v.36;No.647 49-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7K] [引用频次:8 ] |[下载次数:171 ] - 傅学良;
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的公共化补偿制度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在污染频发的当今社会,该制度能起到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我国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应该构建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公共化补偿制度。该制度的主要理论基础就在于行政力量应该成为风险社会背景下抵抗环境污染风险的最终保障,因此其设立和运行着重强调政府责任,国家应该通过其主管的公共化补偿基金,依照法定程序对未能获得救济的健康受害人进行及时的救治和帮助。
2011年03期 v.36;No.647 53-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0K] [引用频次:7 ] |[下载次数:147 ] - 于文轩;
美国尚未制定专门的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立法。由环境保护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涉及环境侵权赔偿或者补偿的相关立法以及环境健康损害赔偿典型判例构成的法规体系,为环境健康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从《超级基金法》、《詹姆斯.扎德加9.11健康与赔偿法案》、《联邦侵权赔偿法》和《联邦雇员补偿法》等立法以及Sterling诉Velsicol化学公司案、普莱斯诉美国海军案等判例中总结的美国经验主要包括:适时制定专门立法;建立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科学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明确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我国应当基于自身国情,充分借鉴美国的成熟经验,加快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立法进程。
2011年03期 v.36;No.647 57-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00K] [引用频次:23 ] |[下载次数:866 ] - 吴鹏;
生态修复是对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保护和改善的重要活动。目前环境科学领域研究过程中不断将生态修复与其他相近概念进行混用,造成生态修复研究的主题不明确,难以将其研究成果直接运用或指导法学领域的研究。生态修复仅仅停留于自然科学研究层面,没有对其进行系统的法学理论研究,生态修复的法治建设也相对落后。这并不利于生态修复研究的发展,也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而生态修复的法治建设必须首先确立生态修复的法律定义。本文一方面以区别生态修复及其相近概念为主要切入点,深入剖析生态修复的本质,以期得出正确的生态修复含义;另一方面从实证角度选取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为考察对象,研究实践中生态修复的具体模式和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生态修复是指在人工主导下生态环境破坏方对生态环境本身予以修复,并且对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受损方环境权益以及生存和发展权予以赔偿和补偿的行为。
2011年03期 v.36;No.647 63-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38K] [引用频次:147 ] |[下载次数:1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