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排污许可阶段性属性特征的研究Research on the attributes and features of pollutant discharge permit in China
贺蓉;
摘要(Abstract):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制定需要明确排污许可的属性特征。研究发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法工委)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简称国务院法制办)在对行政许可法的解读中对排污许可的属性特征判定不同,存在争议。排污许可包括排污许可证与排污登记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具有不同的属性特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和实践工作需要,将分为全面实施阶段和完善深化阶段。在不同阶段,排污许可证的属性特征会发生变化,并对排污权交易产生影响。
关键词(KeyWords): 排污许可;行政许可;排污登记;属性特征;排污权交易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立法研究(20BFX171)
作者(Authors): 贺蓉;
DOI: 10.19758/j.cnki.issn1673-288x.202101020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 贺蓉,徐祥民,王彬,等.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立法的三十年历程:兼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目标任务[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20,45(01):90-94.
- [2] 汪永清,李岳德.行政许可法教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45-50.
- [3] 张春生,李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 (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二条规定,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 (2)人大版释义普通许可的主要特征:第一,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活动,需经批准;第二,许可事项一般没有数量控制;第三,法律、法规对这类许可事项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比较明确,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第四,能否取得许可,与申请人自身的条件有关,并且取得的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的主要特征:第一,其目的是合理配置、利用现有资源,防止资源利用中的无序状态。第二,申请人获得许可,通常要支付一定的对价,特别是有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许可。第三,许可与民事合同发生竞合,国家以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所有者的身份,向申请人颁发许可,既是以行政权力准许申请人从事开发利用的活动,又可以说是以特定的民事主体身份,转让民事权利。第四,申请人取得的许可,一般可以依法转让。第五,这类许可一般都有数量限制。国务院版释义普通许可的主要特征包括: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活动的准许;二是一般没有数量限制;三是行政机关实施普通许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符合条件即应当予以许可。特许的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权一般应当支付一定费用,所取得的特许权依法可以转让、继承;二是一般有数量限制;三是行政机关实施特许一般都有自由裁量权;四是申请人获得这类许可要承担很大的公益义务。
- (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4)登记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取得特定主体资格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二是没有数量上的限制;三是对申请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通常可以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四是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
- (5)参见《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